中欧体育,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统筹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县浮云、元和、白龙山、凤凰山四个街道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补贴标准、分配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的保障性住房。

  (四)公租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五)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本县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中欧体育,,云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公租房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不动产权登记情况;县民政和人力社保局牵头相关单位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家庭收入、低保等情况;县征收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房屋征收安置情况;各金融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存款情况;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批地建房情况;公安、住房公积金、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的户籍、车辆、公积金、税收缴纳、市场主体登记等情况。

  县住建局定期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我县住房保障规划、低保标准、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公租房保障对象住房标准、家庭收入标准、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六)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县住建局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拟定公租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来源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公租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七)公租房建设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租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国家、省、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县住建局会同发改、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6.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10%以上或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计提的资金;

  (九)政府投资的公租房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十一)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1101-2014R执行。

  新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多层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其中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租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

  (十二)公租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租房性质不变。

  (十三)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云和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家庭成员是指主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扶养、抚养、收养、赡养关系的人员(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共同申报)。申请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主申请人在同一户籍内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的成年人),须共同申请公租房保障。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中属于四个街道以外户口的,或迁入四个街道不满1年的居民户口的,或不在四个街道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的,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租房保障审查范围;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它情况户口迁出本县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同一户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单独立户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须满35周岁,其中已成年的孤儿、享受低保的和1-2级残疾的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身份条件: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户口条件:主申请人拥有本县四个街道范围内常住居民户口满五年(含)以上。

  (3)住房条件: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四个街道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定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2.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主申请人拥有本县四个街道范围内常住居民户口满5年(含)以上。

  (2)住房条件: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四个街道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定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3)经济条件:①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家庭收入具体认定办法按照《云和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执行。②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县商品房均价的总额。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或参与投资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公司股东,其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

  (1)户口条件:主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非本县户籍的须持有云和县公安局签发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2)学历条件: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四个街道范围内工作,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

  (3)工作条件:主申请人与四个街道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县注册企业自主创业,且在本县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

  (4)住房条件: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四个街道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5)经济条件:①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②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县商品房均价的总额。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或参与投资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公司股东,其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④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购置价低于我县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

  4.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四个街道管辖范围以外的本县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主申请人拥有本县户籍,非本县户籍的须持有云和县公安局签发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2)工作条件:主申请人与四个街道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

  (3)住房条件: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四个街道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4)经济条件:①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②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县商品房均价的总额。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或参与投资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公司股东,其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④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购置价低于我县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特定保障对象(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主申请人拥有本县户籍,非本县户籍的须持有云和县公安局签发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2)工作条件:主申请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或一线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环卫工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为云和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

  (3)住房条件: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四个街道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4)经济条件:①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②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我县商品房均价的总额。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或参与投资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公司股东,其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十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四个街道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3.申请人自提出公租房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十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四个街道管辖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的子女中拥有四个街道范围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当年公布的住房面积标准;

  (十七)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特定保障对象可以通过浙里办网上申请或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十八)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中欧体育,,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十九)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户口、经济、住房等情况,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及经济核查授权书。

  (二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相关部门应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以上数据,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十一)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3.属低保、1-2级残疾人、军烈属、见义勇为者、市级以上劳模、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应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共享有关数据,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2.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云和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主申请人与四个街道内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

  5.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纳证明;

  相关部门应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共享有关数据,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2.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云和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纳证明;

  相关部门应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共享有关数据,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十四)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公租房申请予以审核:

  1.受理、初审。申请家庭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交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2.审查、复核。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申请家庭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相关部门从接收资料到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县住房保障中心可在信息核对的同时,通过实地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公租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3.公示、备案。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在县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根据异议内容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中心予以登记备案。

  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

  (二十六)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公租房实物配租,是指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公租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另行公布。

  当公租房房源不足时,选择实物配租的并获得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在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享受租赁补贴。

  当公租房房源充足时,已轮候到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未在指定时间参加选房或签订公租房合同或实施其他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行为的,视为放弃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

  公租房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政府不再向其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差额面积部分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已登记公租房保障的低保家庭、1-2级残疾人、军烈属、见义勇为者、市级以上劳模、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等享有优先配租的权利。

  (二十八)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以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县公租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九)公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县住建局联合各部门每年定期对获得保障的对象进行审核,并加强对重点准入指标的不定期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未参加年审或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及时退出承租的公租房。

  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特定保障对象可以续租,但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6年。

  (三十)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住房、财产、收入等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报告。经审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三十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县住房保障中心做好本单位职工公租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三十二)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配租对象、配租计划等情况形成配租方案上报县住建局批准后公布。经复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配租,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三十三)除不可抗力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申请,2年内不再受理其公租房申请:

  (三十四)县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租房保障档案的动态管理。

  (三十五)承租人租住公租房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公租房。因正当的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县住建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按期腾退的,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优惠租金缴纳;未按期腾退的,不享受租金优惠政策,其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计收。

  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房屋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有房拒不腾退或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且不按规定缴纳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县住建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要求限期腾退并补缴房屋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拒不履行的,县住建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十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承租人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要求限期腾退,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的,同时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拒不履行的,县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七)从事公租房保障管理和审核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拒不配合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由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县住房保障中心不予受理,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县住建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责令其退回领取的租赁补贴;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腾退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腾退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三十九)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一)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云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监制。

  (四十二)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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